关于撤销普货企业、个体经营许可的公告
Release Time:
Apr 28,2022
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以及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许可机构可以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规定,对市本级(含月湖区)存在的“僵尸”企业、个体经营户进行清理:
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以及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许可机构可以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规定,对市本级(含月湖区)存在的“僵尸”企业、个体经营户进行清理: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营许可证过期且没有投入车辆的274家企业。
2.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营许可证过期且没有投入车辆的4685个体经营户。
特此公告
详细名称见附件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没有车辆的普货业户(企业).xlsx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没有车辆的普货业户(个体).xlsx
鹰潭市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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